非法集资宣传教育之一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危害及主要手法等
(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基本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0〕18号),非法集资是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非法性: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公开性: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利诱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社会性: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人的法律责任
       我国《刑法》中,非法集资根据主观态度、行为方式、危害结果等具体情况的不同,构成相应的罪名,其中最主要的是《刑法》中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第192条集资诈骗罪。
       《刑法》规定,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常见的非法集资骗术手段
(一)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二)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最近的变化:利用地下钱庄进行集资活动。
 (四)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六)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七)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八)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九)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如何有效识别和防范非法集资骗术
(一)如遇以下情形向公众集资的,务必提高警惕。
(1)以“看广告、赚外快”“消费返利”为幌子的;
(2)以境外投资、期权、外汇、贵金属的为幌子的;
(3)以投资养老产业可获高额回报或“免费养老”、“以房养老”等为幌子的;
(4)以“扶贫”、“互助”、“慈善”、“影视文化”等为幌子的;
(5)在街头、商场、超市等发放投资理财的内容传单的;
(6)以组织考察、旅游、讲座等方式招揽老年群众的。
(二)投资理财注意事项
(1)不要轻易相信所谓的高息“保险”、高息“理财”,高收益意味着高风险。
(2)不被小礼品打动,不接受“先反息”之类的诱饵,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
(3)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金融产品。不与银行、保险从业人员个人签订投资理财协议,不接受从业人员个人出具的任何收据、欠条。
(4)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关注政府部门发布的非法集资风险提示,遇到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举报投诉。
警方提醒:
       1. 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绝不会掉馅饼”,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避免上当受骗。
       2. 要正确识别非法集资活动,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定集资比列回报、以合法手续掩盖其非法集资的目的等特点。
       3. 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因此,一定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依法保护自身权益。